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公參字第 45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依大函所述情形,該陳秀之收養陳朝熙,係在民法親屬編在台灣省施行之前,倘當時台灣適用之法令或習慣,果如大函所述許生母收養所生子女,則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是項收養關係無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之適用,尚難謂非有效,從而該陳朝熙如願回復本姓,自以辦理終止收養關係手續較為適當。

全文內容

依大函所述情形,該陳○之收養陳○熙,係在民法親屬編在台灣省施行之前,倘當時台灣適用之法令或習慣,果如大函所述許生母收養所生子女,則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是項收養關係無民法第一○七二條之適用,尚難謂非有效,從而該陳○熙如願回復本姓,自以辦理終止收養關係手續較為適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公參字第 45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9 月 11 日發布,要旨:依大函所述情形,該陳秀之收養陳朝熙,係在民法親屬編在台灣省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