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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刑字第 1698 號
要旨
呈件均悉查私釀行為之成立,自不應以酒之完全製成為構成要件,台南高分檢之見解尚屬允洽。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摘要據台南高分檢呈稱:「一 查台灣省食米消費節約辦法 (已廢止) 之制定旨在節制糧食維持軍糧及民生,同辦法第九條規定禁止民間私釀米酒。所謂私釀,一經以食米釀造不問酒之產生與否,其犯罪即屬成立,蓋該辦法之立法精神,不以酒為重心而以米為前提。是故如有製釀私酒,雖未產生而米已消費,自應依照該辦法第十三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一項按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處罰,乃本件原處分以私酒未釀成,認為未遂而不起訴,顯屬失當。二 呈請察檢示遵」等情,三 是否可採理合轉呈察核示遵
全文內容
呈件均悉查私釀行為之成立,自不應以酒之完全製成為構成要件,台南高分檢之見解尚屬允洽。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摘要據台南高分檢呈稱:「一 查台灣省食米消費節約辦法 (已廢止) 之制定旨在節制糧食維持軍糧及民生,同辦法第九條規定禁止民間私釀米酒。所謂私釀,一經以食米釀造不問酒之產生與否,其犯罪即屬成立,蓋該辦法之立法精神,不以酒為重心而以米為前提。是故如有製釀私酒,雖未產生而米已消費,自應依照該辦法第十三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一項按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處罰,乃本件原處分以私酒未釀成,認為未遂而不起訴,顯屬失當。二 呈請察檢示遵」等情,三 是否可採理合轉呈察核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