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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刑字第 60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檢察官或推事實施勘驗時,應制作勘驗筆錄,並於其上簽名,至驗斷書乃屬法醫師或檢驗員出具之鑑定書,依法無須由實施勘驗之檢察官或推事簽名。

全文內容

檢察官或推事實施勘驗時,應制作勘驗筆錄,並於其上簽名,至驗斷書乃屬法醫師或檢驗員出具之鑑定書,依法無須由實施勘驗之檢察官或推事簽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令刑字第 60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檢察官或推事實施勘驗時,應制作勘驗筆錄,並於其上簽名,至驗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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