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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刑字第 6030 號
要旨
檢察官或推事實施勘驗時,應制作勘驗筆錄,並於其上簽名,至驗斷書乃屬法醫師或檢驗員出具之鑑定書,依法無須由實施勘驗之檢察官或推事簽名。
全文內容
檢察官或推事實施勘驗時,應制作勘驗筆錄,並於其上簽名,至驗斷書乃屬法醫師或檢驗員出具之鑑定書,依法無須由實施勘驗之檢察官或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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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察官或推事實施勘驗時,應制作勘驗筆錄,並於其上簽名,至驗斷書乃屬法醫師或檢驗員出具之鑑定書,依法無須由實施勘驗之檢察官或推事簽名。
檢察官或推事實施勘驗時,應制作勘驗筆錄,並於其上簽名,至驗斷書乃屬法醫師或檢驗員出具之鑑定書,依法無須由實施勘驗之檢察官或推事簽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