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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公參字第 63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查戒嚴法原為應付緊急情形之特別刑法,在其戒嚴之情況終止時,即須宣布解嚴,一律回復原狀,故凡戒嚴地區由該地軍事機構審判之民刑案件,依該法第十條規定,均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是依戒嚴法由軍事機關所為之裁判,自難謂為確定判決,如屬民事事件即不能依確定判決之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意甚為明顯,在該法未經修正就此點另有補救規定以前,似不能以事實未變,而變更法律規定之效力。

全文內容

查戒嚴法原為應付緊急情形之特別刑法,在其戒嚴之情況終止時,即須宣布解嚴,一律回復原狀,故凡戒嚴地區由該地軍事機構審判之民刑案件,依法第十條規定,均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是依戒嚴法由軍事機構所為之裁判,自難謂為確定判決,如屬民事事件即不能依確定判決之名義聲強制執行,法意甚為明顯,在該法未經修正就此點另有補救規定以前,似不能以事實未便,而變更法律規定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鳳公參字第 63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查戒嚴法原為應付緊急情形之特別刑法,在其戒嚴之情況終止時,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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