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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公參字第 6346 號
要旨
查戒嚴法原為應付緊急情形之特別刑法,在其戒嚴之情況終止時,即須宣布解嚴,一律回復原狀,故凡戒嚴地區由該地軍事機構審判之民刑案件,依該法第十條規定,均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是依戒嚴法由軍事機關所為之裁判,自難謂為確定判決,如屬民事事件即不能依確定判決之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意甚為明顯,在該法未經修正就此點另有補救規定以前,似不能以事實未變,而變更法律規定之效力。
全文內容
查戒嚴法原為應付緊急情形之特別刑法,在其戒嚴之情況終止時,即須宣布解嚴,一律回復原狀,故凡戒嚴地區由該地軍事機構審判之民刑案件,依法第十條規定,均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是依戒嚴法由軍事機構所為之裁判,自難謂為確定判決,如屬民事事件即不能依確定判決之名義聲強制執行,法意甚為明顯,在該法未經修正就此點另有補救規定以前,似不能以事實未便,而變更法律規定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