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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43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詳查行政院迭次所頒有關金融措施辦法之禁令尚乏禁止人民以美鈔償債之明文。依行政院台四十一財字第一四九四號及台四十四年財字第二三九○號令,以外國幣券出質及作為工資報酬租金價款等任何變相交易行為之收付工具,皆在禁止之列,然上述以外幣償還之行為可否解為亦屬變相交易行為之一種,在未有明令以前,按諸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似未便比附援引,遽為認定其違法。

全文內容

詳查行政院迭次所頒有關金融措施辦法之禁令尚乏禁止人民以美鈔償債之明文。依行政院台四十一財字第一四九四號及台四十四年財字第二三九○號令,以外國幣券出質及作為工資報酬租金價款等任何變相交易行為之收付工具,皆在禁止之列,然上述以外幣償還之行為可否解為亦屬變相交易行為之一種,在未有明令以前,按諸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似未便比附援引,遽為認定其違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公參字第 43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8 月 12 日發布,要旨:詳查行政院迭次所頒有關金融措施辦法之禁令尚乏禁止人民以美鈔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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