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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67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核閱原呈所稱林通受僱代運棉紗四包,命其運至大同區合作社門口暫等,此乃屬代客運送貨物及充為保管之寄託契約,實與拾得遺失物之性質有別,故縱在事後因貨主失蹤,經公告無人招領,依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仍應代為提存。

全文內容

核閱原呈所稱林○受僱代運棉紗四包,命其運至大同區合作社門口暫等,此乃屬代客運送貨物及允為保管之寄託契約,實與拾得遺失物之性質有別,故縱在事後因貨主失蹤,經公告無人招領,依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仍應代為提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公參字第 67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12 月 13 日發布,要旨:核閱原呈所稱林通受僱代運棉紗四包,命其運至大同區合作社門口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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