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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6701 號
要旨
核閱原呈所稱林通受僱代運棉紗四包,命其運至大同區合作社門口暫等,此乃屬代客運送貨物及充為保管之寄託契約,實與拾得遺失物之性質有別,故縱在事後因貨主失蹤,經公告無人招領,依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仍應代為提存。
全文內容
核閱原呈所稱林○受僱代運棉紗四包,命其運至大同區合作社門口暫等,此乃屬代客運送貨物及允為保管之寄託契約,實與拾得遺失物之性質有別,故縱在事後因貨主失蹤,經公告無人招領,依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仍應代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