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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令刑字第 63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查該被告連續觸犯詐欺罪雖有甲乙丙丁等四部份,仍屬裁判上之一罪,並不因甲部份循自訴程序與乙丙丁部份循公訴程序而有異,按諸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八五號對於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羈押折抵刑期之解釋精神,該被告在公訴程序中羈押之日數,自非不可折抵自訴程序所為判決之刑期。

全文內容

查該被告連續觸犯詐欺罪雖有甲乙丙丁等四部份,仍屬裁判上之一罪,並不因甲部份循自訴程序與乙丙丁部份循公訴程序而有異,按諸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八五號對於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羈押折抵刑期之解釋精神,該被告在公訴程序中羈押之日數,自非不可折抵自訴程序所為判決之刑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令刑字第 63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查該被告連續觸犯詐欺罪雖有甲乙丙丁等四部份,仍屬裁判上之一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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