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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令刑字第 6367 號
要旨
查該被告連續觸犯詐欺罪雖有甲乙丙丁等四部份,仍屬裁判上之一罪,並不因甲部份循自訴程序與乙丙丁部份循公訴程序而有異,按諸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八五號對於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羈押折抵刑期之解釋精神,該被告在公訴程序中羈押之日數,自非不可折抵自訴程序所為判決之刑期。
全文內容
查該被告連續觸犯詐欺罪雖有甲乙丙丁等四部份,仍屬裁判上之一罪,並不因甲部份循自訴程序與乙丙丁部份循公訴程序而有異,按諸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八五號對於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羈押折抵刑期之解釋精神,該被告在公訴程序中羈押之日數,自非不可折抵自訴程序所為判決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