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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字第 86 號
要旨
國有特種房屋之承購人,僅能依土地法第一○二條規定為其地上權之登記
全文內容
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查依民法第八三二條設定地上權依法應有書面之契據,故國有特種房屋之承購人,僅能依土地法第一○二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規定為其地上權之登記。至於土地所有權人未能表示同意如何辦理一節,可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一節各有關規定,及『台灣省各縣市辦理單獨聲請地上權設定登記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其他私有土地上公有房屋之地上權登記,似亦可參照上開辦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