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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令民字第 64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查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如遇當事人請求閱覽或抄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或節本,書記官應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妥為處理,其願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或節本者,不應籍口工作繁忙,拒代抄錄,以利訴訟進行。

全文內容

查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如遇當事人請求閱覽或抄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或節本,書記官應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規定妥為處理,其願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或節本者,不應藉口工作繁忙,拒代抄錄,以利訴訟進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令民字第 64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查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如遇當事人請求閱覽或抄錄卷內文書,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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