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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令民字第 6495 號
要旨
查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如遇當事人請求閱覽或抄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或節本,書記官應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妥為處理,其願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或節本者,不應籍口工作繁忙,拒代抄錄,以利訴訟進行。
全文內容
查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如遇當事人請求閱覽或抄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或節本,書記官應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規定妥為處理,其願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或節本者,不應藉口工作繁忙,拒代抄錄,以利訴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