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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令刑字第 54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違反國家總動員法之未遂犯,應否處罰一案,查黃金外幣之買賣行為,尚未完成者,前准行政院秘書處四十三年一月四日台四十三財字第○○○五號函釋,毋庸處罰,當經本部於同年月十三日台四十三令參字第一○七二號令通飭在案。

全文內容

關於違反國家總動員法之未遂犯,應否處罰一案,查黃金外幣之買賣行為,尚未完成者,前准行政院秘書處四十三年一月四日台四十三財字第○○○五號函釋,毋庸處罰,當經本部於同年月十三日台四十三令參字第一○七二號令通飭在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令刑字第 54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10 月 25 日發布,要旨:關於違反國家總動員法之未遂犯,應否處罰一案,查黃金外幣之買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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