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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令刑字第 62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查軍刀並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如未經法院判決諭知沒收,檢察官即不得執行沒收處分

全文內容

查軍刀並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如未經法院判決諭知沒收,檢察官即不得執行沒收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令刑字第 62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查軍刀並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如未經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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