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令刑字第 6295 號
要旨
查軍刀並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如未經法院判決諭知沒收,檢察官即不得執行沒收處分
全文內容
查軍刀並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如未經法院判決諭知沒收,檢察官即不得執行沒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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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軍刀並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如未經法院判決諭知沒收,檢察官即不得執行沒收處分
查軍刀並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如未經法院判決諭知沒收,檢察官即不得執行沒收處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