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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民字第 07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查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之關係,本與民法上所稱之債權人債務人不同,故稅務機關不得循民事訴訟法所定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至第三人與稅務機關約定納稅義務人不依限繳納稅款時,由該第三人繳納者,屆時該第三人即有按照稅款額支付金錢之義務,且此係依契約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而非公法上之納稅義務,兩者之性質有別,故確認此種因契約所生義務不存在之訴,或求命依該項契約而為給付之訴,均不得謂非屬於普通法院權限之訴訟事件,稅務機關亦不得以該擔保稅款之第三人為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所保全督促程序聲請請假扣押或發支付命令。

全文內容

查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之關係,本與民法上所稱之債權人債務人不同,故稅務機關不得循民事訴訟法所定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至第三人與稅務機關約定納稅義務人不依限繳納稅款時,由該第三人繳納者,屆時該第三人即有按照稅款額支付金錢之義務,且此係依契約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而非公法上之納稅義務,兩者之性質有別,故確認此種因契約所生義務不存在之訴,或求命依該項契約而為給付之訴,均不得謂非屬於普通法院權限之訴訟事件,稅務機關亦不得以該擔保稅款之第三人為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所保全督促程序聲請請假扣押或發支付命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令民字第 07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02 月 11 日發布,要旨:查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之關係,本與民法上所稱之債權人債務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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