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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民字第 0743 號
要旨
查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之關係,本與民法上所稱之債權人債務人不同,故稅務機關不得循民事訴訟法所定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至第三人與稅務機關約定納稅義務人不依限繳納稅款時,由該第三人繳納者,屆時該第三人即有按照稅款額支付金錢之義務,且此係依契約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而非公法上之納稅義務,兩者之性質有別,故確認此種因契約所生義務不存在之訴,或求命依該項契約而為給付之訴,均不得謂非屬於普通法院權限之訴訟事件,稅務機關亦不得以該擔保稅款之第三人為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所保全督促程序聲請請假扣押或發支付命令。
全文內容
查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之關係,本與民法上所稱之債權人債務人不同,故稅務機關不得循民事訴訟法所定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至第三人與稅務機關約定納稅義務人不依限繳納稅款時,由該第三人繳納者,屆時該第三人即有按照稅款額支付金錢之義務,且此係依契約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而非公法上之納稅義務,兩者之性質有別,故確認此種因契約所生義務不存在之訴,或求命依該項契約而為給付之訴,均不得謂非屬於普通法院權限之訴訟事件,稅務機關亦不得以該擔保稅款之第三人為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所保全督促程序聲請請假扣押或發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