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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刑(五)字第 24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查免刑判決屬於有罪判決之一種,有罪判決書應將事實與理由分別記載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諭知免刑令人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判決,既為有罪判決中之免刑判決,揆諸首開說明,此項判決書應記載事實自無可疑,復查有罪判決須先認定犯罪事實,然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方足以資論罪科刑或免刑,否則未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則即失所根據,判決顯然違背法令,與文字誤寫之情形有異,應不得以裁定更正。

全文內容

查免刑判決屬於有罪判決之一種,有罪判決書應將事實與理由分別記載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諭知免刑令人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判決,既為有罪判決中之免刑判決,揆諸首開說明,此項判決書應記載事實自無可疑,復查有罪判決須先認定犯罪事實,然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方足以資論罪科刑或免刑,否則未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則即失所根據,判決顯然違背法令,與文字誤寫之情形有異,應不得以裁定更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令刑(五)字第 24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查免刑判決屬於有罪判決之一種,有罪判決書應將事實與理由分別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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