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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刑(五)字第 60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查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此所謂犯罪嫌疑包括一切之犯罪嫌疑在內,其為告訴乃論與否當無所異,故告訴乃論之罪縱未經告訴,亦無礙於實施偵查。至是否得行羈押處分,應審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該條規定:「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如何情形始為必要,法文雖未明示,然揆諸羈押制度本旨,如實施羈押,至少須對被告具備追訴條件,告訴乃論之罪在未經合法告訴以前,尚未具備此一條件,不能遽謂已有羈押必要。

全文內容

查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此所謂犯罪嫌疑包括一切之犯罪嫌疑在內,其為告訴乃論與否當無所異,故告訴乃論之罪縱未經告訴,亦無礙於實施偵查。至是否得行羈押處分,應審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該條規定:「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如何情形始為必要,法文雖未明示,然揆諸羈押制度本旨,如實施羈押,至少須對被告具備追訴條件,告訴乃論之罪在未經合法告訴以前,尚未具備此一條件,不能遽謂已有羈押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令刑(五)字第 60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查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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