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刑(五)字第 6087 號
要旨
查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此所謂犯罪嫌疑包括一切之犯罪嫌疑在內,其為告訴乃論與否當無所異,故告訴乃論之罪縱未經告訴,亦無礙於實施偵查。至是否得行羈押處分,應審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該條規定:「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如何情形始為必要,法文雖未明示,然揆諸羈押制度本旨,如實施羈押,至少須對被告具備追訴條件,告訴乃論之罪在未經合法告訴以前,尚未具備此一條件,不能遽謂已有羈押必要。
全文內容
查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此所謂犯罪嫌疑包括一切之犯罪嫌疑在內,其為告訴乃論與否當無所異,故告訴乃論之罪縱未經告訴,亦無礙於實施偵查。至是否得行羈押處分,應審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該條規定:「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如何情形始為必要,法文雖未明示,然揆諸羈押制度本旨,如實施羈押,至少須對被告具備追訴條件,告訴乃論之罪在未經合法告訴以前,尚未具備此一條件,不能遽謂已有羈押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