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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刑(六)字第 1002 號
要旨
查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業經本部於本月十六日以台 46.令參字第○八四○號令修正頒行在案,依該注意事項第四項前段規定,法院對於第三條之竊盜犯贓物犯經檢察起訴者,除為免刑之判決外,併應宣告施以感化教育,自不能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全文內容
查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業經本部於本月十六日以台 46.令參字第○八四○號令修正頒行在案,依該注意事項第四項前段規定,法院對於第三條之竊盜犯贓物犯經檢察起訴者,除為免刑之判決外,併應宣告施以感化教育,自不能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