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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函民字第 60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查匪偽法院判決離婚,在法律上無效力可言,故徐理華申請變更登記其婚姻狀況,要難允准。惟其妻蘇月娥既已改嫁,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徐理華即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俟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再行申請變更登記其婚姻狀況。

全文內容

查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在法律上無效力可言,故徐○○申請變更登記其婚姻狀況,要難允准。惟其妻蘇○○既已改嫁,依照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款規定,徐○○即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俟取得勝訟之確定判決後,再行申請變更登記其婚姻狀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函民字第 60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匪偽法院判決離婚,在法律上無效力可言,故徐理華申請變更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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