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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函民字第 6020 號
要旨
查匪偽法院判決離婚,在法律上無效力可言,故徐理華申請變更登記其婚姻狀況,要難允准。惟其妻蘇月娥既已改嫁,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徐理華即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俟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再行申請變更登記其婚姻狀況。
全文內容
查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在法律上無效力可言,故徐○○申請變更登記其婚姻狀況,要難允准。惟其妻蘇○○既已改嫁,依照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款規定,徐○○即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俟取得勝訟之確定判決後,再行申請變更登記其婚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