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之構成,係以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要件,所謂他人當然包含公法人在內,從而凡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公有林地者,自難謂無首開竊佔罪責。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於他人森林內擅自開墾或設置工作物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係屬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構成犯罪係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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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之構成,係以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要件,所謂他人當然包含公法人在內,從而凡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公有林地者,自難謂無首開竊佔罪責。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於他人森林內擅自開墾或設置工作物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係屬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構成犯罪係另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