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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函刑字第 43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之構成,係以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要件,所謂他人當然包含公法人在內,從而凡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公有林地者,自難謂無首開竊佔罪責。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於他人森林內擅自開墾或設置工作物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係屬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構成犯罪係另一問題。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之構成,係以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要件,所謂他人當然包含公法人在內,從而凡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公有林地者,自難謂無首開竊佔罪責。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於他人森林內擅自開墾或設置工作物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係屬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構成犯罪係另一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函刑字第 43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08 月 23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之構成,係以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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