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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函刑(五)字第 4978 號

會議日期 46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查公務侵占罪,屬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失效之懲治貪污條例亦包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應即認為貪污行為。民選縣市鄉鎮長代表地方政府執行公務,應認為公務員,其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宣告緩刑者,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非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未撤銷時,似不得任公務員。

全文內容

查公務侵占罪,屬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失效之懲治貪污條例亦包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應即認為貪污行為。民選縣市鄉鎮長代表地方政府執行公務,應認為公務員,其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宣告緩刑者,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非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未撤銷時,似不得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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