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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台函刑(五)字第 606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46 年 11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5 頁

要旨

查公務侵占罪屬於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廢止之懲治貪污條例,亦包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即應認有貪污行為。至其侵占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抑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當無所異。又此謂第三人,係指犯罪行為人本人以外之一切自然人及法人而言,不因其為鄉公所而有差異。

全文內容

查公務侵占罪屬於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廢止之懲治貪污條例,亦包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即應認有貪污行為。至其侵占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抑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當無所異。又此謂第三人,係指犯罪行為人本人以外之一切自然人及法人而言,不因其為鄉公所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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