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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函參字第 42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茲謹就 大函所詢問題之點擬答意見如左:

一 祭祀公業性質上為公同共有,其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 ,如本為管理人經取得上述同意後,當然得代表公同共有人而為處分。大函謂尚未取得管理人資格,則除同意外,並須有特別之授權。

二 如能提出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及特別授權代理之委任書,則可省略管理人變更登記手續,而逕辦以邱永華為權利人之移轉登記。

三 地政機關如認為本件囑託登記,尚應補繳同意證明文件,可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限令補繳或勘酌具體情形,以公告之方式徵詢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無異議 (參照土地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然後決定是否為移轉登記。

全文內容

茲謹就 大函所詢問題之點擬答意見如左:一祭祀公業性質上為公同共有,其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 ,如本為管理人經取得上述同意後,當然得代表公同共有人而為處分。大函謂尚未取得管理人資格,則除同意外,並須有特別之授權。二如能提出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及特別授權代理之委任書,則可省略管理人變更登記,而逕辦以邱○○為權利人之移轉登記。三地政機關如認為本件囑託登記尚應補繳同意證明文件,可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限令補繳或斟酌具體情形,以公告之方式或微詢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無異議 (參照土地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然後決定是否為移轉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函參字第 42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茲謹就 大函所詢問題之點擬答意見如左: 一 祭祀公業性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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