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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內地字第 8498 號
要旨
經地政機關登記之房屋,僅證明該屋產權之所屬,並不證明其為符合建築法令之合法房屋
全文內容
一 依照登記規則辦理登記房屋,僅證明該房屋產權之所屬,並不證明其為符合建築法令之合法房屋。
二 地政機關辦理建築物登記時,應於其登記附表暨登記簿上依照左列文義刻製戳記,予以加蓋,其戳記字樣如下:『本表僅證明房屋產權之所屬,至本房屋是否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仍應受建築法及都市計劃等有關法令之限制』。
三 經地政機關登記後之建築物,如屬違章建築,將來拆除時不予補償。四 無法提具土地權利之合法證明文件或妨礙都市計劃預定地之建築物之登記,仍應依照內政部四十六年九月四日 (46) 內地字第一二○一○二號函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