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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公參字第 4599 號
要旨
本件我國旅德華僑與其德籍妻離婚,既因目前西德與我國尚無外交關係,因之並無是項相互承認之協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四百零一條規定,西德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我國當難承認其效力,此項訴訟,可依同法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定其管轄法院,如不能依同條第一、第二兩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則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由首都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首都所在地之法院因法院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則可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聲請指定管轄。至若雙方當事人均在外國,則仍可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事實上應無不便之處。關於我國法院判決之效力是否獲該僑民僑居地政府之承認一節,關鍵仍在有無相互承認,在國際慣例上當難強人單方予以承認,此為無可避免之事,惟苟未經我國法院判決,則該華僑縱得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既無相互承認,在我國仍將不發生法律上變更身分,或因身分喪失而影響及於財產繼承等法律關係之效力。於此情形,該僑民究以向外國或我國法院進行訴訟為宜,當事人因切身利害關係,當必考慮其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似亦不必代為解決。
全文內容
本件我國旅德華僑與其德籍妻離婚,既因目前西德與我國尚無外交關係,因之並無是項相互承認之協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四百零一條規定,西德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我國當難承認其效力,此項訴訟,可依同法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定其管轄法院,如不能依同條第一、第二兩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則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由首都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首都所在地之法院因法院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則可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聲請指定管轄。至若雙方當事人均在外國,則仍可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事實上應無不便之處。關於我國法院判決之效力是否獲該僑民僑居地政府之承認一節,關鍵仍在有無相互承認,在國際慣例上當難強人單方予以承認,此為無可避免之事,惟苟未經我國法院判決,則該華僑縱得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既無相互承認,在我國仍將不發生法律上變更身分,或因身分喪失而影響及於財產繼承等法律關係之效力。於此情形,該僑民究以向外國或我國法院進行訴訟為宜,當事人因切身利害關係,當必考慮其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似亦不必代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