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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令刑(五)字第 30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某甲因竊盜案件,於執行強制工作中乘隙脫逃,旋由勞動場所派員將其緝回,遲延一月以後,始解法院偵辦其脫逃罪責。似此情形,如執行勞動場所機關,將該某甲緝獲後事實上予以拘押,依據首開說明,自應准予折抵脫逃罪所判刑期,否則如執行勞動場所將其緝獲後仍命繼續強制工作,而未予羈押,雖解送法院遲延,亦無法折抵刑期之可言。

全文內容

某甲因竊盜案件,於執行強制工作中乘隙脫逃,旋由勞動場所派員將其緝回,遲延一月以後,始解法院偵辦其脫逃罪責。似此情形,如執行勞動場所機關,將該某甲緝獲後事實上予以拘押,依據首開說明,自應准予折抵脫逃罪所判刑期,否則如執行勞動場所將其緝獲後仍命繼續強制工作,而未予羈押,雖解送法院遲延,亦無法折抵刑期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令刑(五)字第 30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某甲因竊盜案件,於執行強制工作中乘隙脫逃,旋由勞動場所派員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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