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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民字第 4641 號
要旨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本件納稅義務人周添壽欠繳戶稅,雖其本人並無財產,歷年戶稅均係依據其妻周阿粧所有財產為課征標的,惟因周添壽居於戶長地位,遂將其列為納稅義務人,但查執行名義既係以周添壽為納稅義務人,自僅得就其本人所有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殊不能將其妻周阿粧所有房屋併予查封,基隆地方法院本此理由,拒為強制執行,於法尚非無據。
全文內容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本件納稅義務人周○壽欠繳戶稅,雖其本人並無財產,歷年戶稅係依據其妻周○妝所有財產為課征標的,惟因周○壽居於戶長地位,遂將其列為納稅義務人,但查執行名義既以周○壽為納稅義務人,自僅得就其本人所有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殊不能將其妻周○妝所有房屋併予查封,基隆地方法院本此理由,拒為強制執行,於法尚非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