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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民字第 46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本件納稅義務人周添壽欠繳戶稅,雖其本人並無財產,歷年戶稅均係依據其妻周阿粧所有財產為課征標的,惟因周添壽居於戶長地位,遂將其列為納稅義務人,但查執行名義既係以周添壽為納稅義務人,自僅得就其本人所有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殊不能將其妻周阿粧所有房屋併予查封,基隆地方法院本此理由,拒為強制執行,於法尚非無據。

全文內容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本件納稅義務人周○壽欠繳戶稅,雖其本人並無財產,歷年戶稅係依據其妻周○妝所有財產為課征標的,惟因周○壽居於戶長地位,遂將其列為納稅義務人,但查執行名義既以周○壽為納稅義務人,自僅得就其本人所有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殊不能將其妻周○妝所有房屋併予查封,基隆地方法院本此理由,拒為強制執行,於法尚非無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函民字第 46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本件納稅義務人周添壽欠繳戶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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