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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民字第 6368 號
要旨
查離婚之訴,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係專屬管轄,外國法院並無管轄權,我國法律對外國法院無管轄權之確定判決不認其效力,民事訴訟法 (舊) 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姑無論徐理華居留地之德國,其涉外民事法律是否有處理此項離婚訴訟之規定,其離婚亦難謂有效。至該徐理華如向本國法院註請離婚,應先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再向指定之管轄法院起訴,但因其妻現在大陸,法院可能以被告因戡亂戰事與法院交通斷絕為由,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一百八十一條裁定中止訴訟程序,一時仍難獲得離婚之判決。
全文內容
查離婚之訴,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係專屬管轄,外國法院並無管轄權,我國法律對外國法院無管轄權之確定判決不認其效力,民事訴訟法 (舊) 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姑無論徐○華居留地之德國,其涉外民事法律是否有處理此項離婚訴訟之規定,其離婚亦難謂有效。至該徐○華如向本國法院訴請離婚,應先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再向指定之管轄法院起訴,但因其妻現在大陸,法院可能以被告因戡亂戰事與法院交通斷絕為由,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一百八十一條裁定中止訴訟程序,一時仍難獲得離婚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