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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二)字第 0264 號
要旨
查檢察官命令指揮執行罰金,於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易服勞役時,遵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二項準用第四百七十三條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可見執行罰金案件受刑人,如有逃亡或藏匿情事,予以通緝,必須經過強制執行于無力完納易服勞役之法定程序始得為之,邇來各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執行罰金案件,常因傳票無法送達即逕行通緝,顯未踐行強制執行及易服勞役之程序,于法實有未合,為此令希該首席檢察官督飾所屬嗣後對于執行罰金,必須至易服勞役時具備法定通緝之條件,始得通緝,以免冗濫。
全文內容
查檢察官命令指揮執行罰金,於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易服勞役時,遵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二項準用第四百七十三條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可見執行罰金案件受刑人,如有逃亡或藏匿情事,予以通緝,必須經過強制執行于無力完納易服勞役之法定程序始得為之,邇來各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執行罰金案件,常因傳票無法送達即逕行通緝,顯未踐行強制執行及易服勞役之程序,于法實有未合,為此令希該首席檢察官督飾所屬嗣後對于執行罰金,必須至易服勞役時具備法定通緝之條件,始得通緝,以免冗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