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令刑字第 5618 號
要旨
查軍用品之所有權屬於國家,雖經被人盜賣於被告,對於國家之所有權仍不生影響,更不得視為違禁物,縱被告被判處罪刑,並無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沒收之餘地。
全文內容
查軍用品之所有權屬於國家,雖經被人盜賣於被告,對於國家之所有權仍不生影響,更不得視為違禁物,縱被告被判處罪刑,並無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沒收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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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軍用品之所有權屬於國家,雖經被人盜賣於被告,對於國家之所有權仍不生影響,更不得視為違禁物,縱被告被判處罪刑,並無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沒收之餘地。
查軍用品之所有權屬於國家,雖經被人盜賣於被告,對於國家之所有權仍不生影響,更不得視為違禁物,縱被告被判處罪刑,並無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沒收之餘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