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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刑字第 52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查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而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至被告因案羈押,或經確定判決科處有期徒刑,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其行動自由已被拘束,一切公權亦當然不得行使。

全文內容

查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而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至被告因案羈押,或經確定判決科處有期徒刑,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其行動自由已被拘束,一切公權亦當然不得行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函刑字第 52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查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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