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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刑字第 5289 號
要旨
查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而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至被告因案羈押,或經確定判決科處有期徒刑,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其行動自由已被拘束,一切公權亦當然不得行使。
全文內容
查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而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至被告因案羈押,或經確定判決科處有期徒刑,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其行動自由已被拘束,一切公權亦當然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