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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參字第 25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查假扣押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是故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乃實施假扣押之當然結果 (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六七號,及三十一年聲字第一五一號判例參照) ,從而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其移轉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五四六號判例,及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九項前段,債務人在查封未撤銷前,就查封物所為之處分,對於債權人自為無效 (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三○七八號判例) 。關於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現行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雖規定執行法院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揆之上述法理,是項規定僅為訓示規定性質,似非強制執行之必備要件,對強制執行之效力並無影響。本案執行法院於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對債務人鍾江青葉所有坐落屏東市街頭段四小段一○之一號土地,實施查封時,如其查封標的並無錯誤,而僅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知屏東地政事務所之電文內,關於查封土地地號記載錯誤者,該管地政事務所雖未能及時辦理預告登記,惟該債務人既於執行法院實施查封後,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周希嬋,則其移轉行為對於債權人應屬不生效力,該債權人自可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以資救濟。

全文內容

查假扣押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是故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乃實施假扣押之當然結果 (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六七號,及三十一年聲字一五一號判例參照) ,從而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其移轉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五四六號判例,按現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 。債務人在查封未撤銷前,就查封物所為之處分,對於債權人自為無效 (最高法二十一年上字第三○七八號判例) 。關於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現行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雖規定執行法院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揆之上述法理,是項規定僅為訓示規定性質,似非強制執行之必備要件,對強制執行之效力並無影響。本案執行法院於四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對債務人鍾江○葉所有坐落屏東市街頭段四小段一○之一號土地,實施查封時,如其查封標的並無錯誤,而僅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知屏東地政事務所之電文內,關於查封土地地號記載錯誤者,該管地政事務所雖未能及時辦理預告登記,惟該債務人既於執行法院實施查封後,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周○嬋,則其移轉行為對於債權人應屬不生效力,該債權人自可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以資救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函參字第 25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查假扣押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是故禁止債務人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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