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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令刑(五)字第 2537 號
要旨
查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有二個以上者,祇能選定執行其一,並為受處分人之利益計,以執行在先宣告者為當,前經四十六年八月 (四六) 令研字第四一○七號及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台 (四六) 令刑 (五) 字第五八五八號令核示有案,關於台灣高等法院所判有期徒刑一年部分,仍應執行,惟執行機關,可酌按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報知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全文內容
查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有二個以上者,祇能選定執行其一,並為受處分人之利益計,以執行在先宣告者為當,前經四十六年八月 (四六) 令研字第四一○七號及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台 (四六) 令刑 (五) 字第五八五八號令核示有案,關於台灣高等法院所判有期徒刑一年部分,仍應執行,惟執行機關,可酌按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報知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