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令刑(五)字第 67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0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查各種保安處分之方法雖殊,目的則一,有數保安處分之宣告時,如屬同種,執行其一,如屬異種,而其性質上不能併存時,則將其中最適當者擇一執行即可。本案人犯在受感化教育執行中,年滿十八歲,因犯竊盜罪,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自不適於繼續受感化教育之執行。故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後,無再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必要。

全文內容

查各種保安處分之方法雖殊,目的則一,有數保安處分之宣告時,如屬同種,執行其一,如屬異種,而其性質上不能併存時,則將其中最適當者擇一執行即可。本案人犯在受感化教育執行中,年滿十八歲,因犯竊盜罪,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自不適於繼續受感化教育之執行。故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後,無再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0)台令刑(五)字第 67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0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要旨:查各種保安處分之方法雖殊,目的則一,有數保安處分之宣告時,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