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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令刑(五)字第 6724 號
要旨
查各種保安處分之方法雖殊,目的則一,有數保安處分之宣告時,如屬同種,執行其一,如屬異種,而其性質上不能併存時,則將其中最適當者擇一執行即可。本案人犯在受感化教育執行中,年滿十八歲,因犯竊盜罪,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自不適於繼續受感化教育之執行。故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後,無再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必要。
全文內容
查各種保安處分之方法雖殊,目的則一,有數保安處分之宣告時,如屬同種,執行其一,如屬異種,而其性質上不能併存時,則將其中最適當者擇一執行即可。本案人犯在受感化教育執行中,年滿十八歲,因犯竊盜罪,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自不適於繼續受感化教育之執行。故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後,無再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