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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函民字第 67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0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查處理本事件,宜從確定「井上隆」國籍及其現在已未成年兩方面著手。該「井上隆」倘父母及出生地均無可考,而當時確屬流浪街頭之棄兒,並於最初被發見於日本領土時,依照國籍公約第十四條規定,應推定該「井上隆」生於日本領土內,而為日籍棄兒。又該「井上隆」如迄今尚未成年,參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日本法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其收養手續似應依據日本民法第七九八條辦理。惟其監護人之指定,參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條但書第一款及日本法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司法院院字第一二七九號解釋,似可逕向我國法院聲請之,然後再由法院指定之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據上開日本民法 (第七九八條) 之規定辦理各項收養手續,惟若法院指定張甲已本人為監護人時,其收養即須依照日本民法第七九四條辦理。至該「井上隆」如已成年,則一切已可自主,其收養除具備日本民法所定收養成立要件外,別無其他手續。「井上隆」與張甲已間之收養關係,如經合法成立,依照我國國籍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該「井上隆」即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據以辦理各項設籍手續。

全文內容

查處理本事件,宜從確定「井上隆」國籍及其現在已未成年兩方面著手。該「井上隆」倘父母及出生地均無可考,而當時確屬流落街頭之棄兒,並於最初被發見於日本領土時,依照國籍公約第十四條規定,應推定該「井上隆」生於日本領土內,而為日籍棄兒。又該「井上隆」如迄今尚未成年,參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日本法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其收養手續似應依據日本民法第七九八條辦理。惟其監護人之指定,參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條但書第一款及日本法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司法院院字第一二七九號解釋,似可逕向我國法院聲請之,然後再由法院指定之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據上開日本民法 (第七九八條) 之規定辦理各項收養手續,惟若法院指定張甲已本人為監護人時,其收養即須依照日本民法第七九四條辦理。至該「井上隆」如已成年,則一切已可自主,其收養除具備日本民法所定收養成立要件外,別無其他手續。「井上隆」與張甲已間之收養關係,如經合法成立,依照我國國籍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該「井上隆」即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據以辦理各項設籍手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0)台函民字第 67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0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處理本事件,宜從確定「井上隆」國籍及其現在已未成年兩方面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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