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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函刑字第 1535 號
要旨
查法院審理案件,對於有關爭執涉及特別知識經驗部份,需要具有此項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者,因而指定專人鑑定,實屬必要,惟為期鑑定之公平計,自以指定非被告之代理會計師為宜,當事人對於法院所指定之鑑定人,如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或其他應行迴避之情形,原得依法聲請拒卻。惟本部為預防發生流弊,業已飭屬嗣後絕對避免指定被告之代理會計師為鑑定人。至於鑑定費,由於法院經費困難,併飭由台灣高院與台灣省政府財政廳洽商解決。
全文內容
查法院審理案件,對於有關爭執涉及特別知識經驗部份,需要具有此項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者,因而指定專人鑑定,實屬必要,惟為期鑑定之公平計,自以指定非被告之代理會計師為宜,當事人對於法院所指定之鑑定人,如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或其他應行迴避之情形,原得依法聲請拒卻。惟本部為預防發生流弊,業已飭屬嗣後絕對避免指定被告之代理會計師為鑑定人。至於鑑定費,由於法院經費困難,併飭由台灣高院與台灣省政府財政廳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