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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函參字第 23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0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本件鄭愛珠以典物回贖期滿取得典物所有權為原因,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查其典權係原不動產登記之質權,依據行政院台四○ (內) 字第一一九三號令補訂辦法之規定,於四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辦理登記為臨時典權。按台灣省於日據時代,合法發生不動產質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為不適用民法物權編規定之物權,亦即非屬於土地登記規則上應登記物權之範圍。第為顧全物權公示主義之原則,以保護交易之安全,乃以前開院令,准由權利人聲請登記為臨時典權以資過渡,而此項臨時典權登記規定,應於登記簿上註明「原不動產登記之質權」字樣,用示與民法上之典權有所區別,從而似非使不動產質權之性質有所變更,權利人行使此項權利,似僅得按照不動產質權之規定,請求就質物競賣優先受償,且質權存續期間屆滿時,其就質物使用收益之權及物上擔保均歸消滅 (參考日本民法第三四二、三六○、三六七、三八七各條) ,並無類似我國民法典權規定之出典人不回贖或回贖期滿,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等效力。本件鄭愛珠依民法典權規定聲請取得典物所有權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自非有據,似不應允許。

參考法條:民法 第 923 條 (74.06.0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 條 (74.06.03)

全文內容

本件鄭愛珠以典物回贖期滿取得典物所有權為原因,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查其典權係原不動產登記之質權,依據行政院台四○ (內) 字第一一九三號令補訂辦法之規定,於四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辦理登記為臨時典權。按台灣省於日據時代,合法發生之不動產質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為不適用民法物權編規定之物權,亦即非屬於土地登記規則上應登記物權之範圍。第為顧全物權公示主義之原則,以保護交易之安全,乃以前開院令,准由權利人聲請登記為臨時典權以資過渡,而此項臨時典權登記規定,應於登記簿上註明「原不動產登記之質權」字樣,用示與民法上之典權登記有所區別,從而似非使不動產質權之性質有所變更,權利人行使此項權利,似僅得按照不動產質權之規定,請求就質物競賣優先受償,且質權存續期間屆滿時,其就質物使用收益之權,及物上擔保均歸消滅 (參考日本民法第三四二、三六○、三六七、三八七各條) ,並無類似我國民法典權規定之出典人不回贖或回贖期滿,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等效力。本件鄭愛珠依民法典權規定聲請取得典物所有權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自非有據,似不應允許。

參考法條:民法 第 923 條 (18.11.30)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 條 (19.02.1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0)台函參字第 23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0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本件鄭愛珠以典物回贖期滿取得典物所有權為原因,聲請土地權利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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