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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臺訴字第 7709 號
要旨
徵屬對徵兵機關辦理生活扶助事項所為之處分,不得提起普通訴願
全文內容
查關於軍人家屬所享之優待,固係人民依法所應享之權益,惟該項權益或利益之取得,依兵役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乃係基於軍人之特別身分而發生,,與軍人身分有不可分離之牽連關係,並非一般人民所得享受,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之意旨,其與訴願法上所稱之人民身分,自屬有別,則其因有關軍人家屬之生活扶助等事項,縱因主管機關之處分而致受有損害,亦與訴願法關於訴願一般要件之規定不合,除得以普通申訴方法,向其上級機關聲請核辦外,不得依訴願法以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