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令刑(五)字第 0839 號
要旨
查刑法第八十四條行刑權時效期間係對各個犯罪之行刑權規定者,有數罪併罰時,其時效期間,應自各該犯罪之裁判確定時分別起算,並應以各該犯罪之宣告刑為計算標準。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八十四條行刑權時效期間係對各個犯罪之行刑權規定者,有數罪併罰時,其時效期間,應自各該犯罪之裁判確定時分別起算,並應以各該犯罪之宣告刑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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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第八十四條行刑權時效期間係對各個犯罪之行刑權規定者,有數罪併罰時,其時效期間,應自各該犯罪之裁判確定時分別起算,並應以各該犯罪之宣告刑為計算標準。
查刑法第八十四條行刑權時效期間係對各個犯罪之行刑權規定者,有數罪併罰時,其時效期間,應自各該犯罪之裁判確定時分別起算,並應以各該犯罪之宣告刑為計算標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