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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令刑(五)字第 08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查刑法第八十四條行刑權時效期間係對各個犯罪之行刑權規定者,有數罪併罰時,其時效期間,應自各該犯罪之裁判確定時分別起算,並應以各該犯罪之宣告刑為計算標準。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八十四條行刑權時效期間係對各個犯罪之行刑權規定者,有數罪併罰時,其時效期間,應自各該犯罪之裁判確定時分別起算,並應以各該犯罪之宣告刑為計算標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令刑(五)字第 08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第八十四條行刑權時效期間係對各個犯罪之行刑權規定者,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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