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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令刑(五)字第 17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經核該案被告既已死亡而其上訴非由被告為之,其上訴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或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全文內容

經核該案被告既已死亡而其上訴非由被告為之,其上訴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或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令刑(五)字第 17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4 月 11 日發布,要旨:經核該案被告既已死亡而其上訴非由被告為之,其上訴係屬違背法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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