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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民字第 12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查遺囑處分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之意思定之。本件就被繼承人余○科所立遺囑之內容以觀,其將後龍鎮後龍底段第一三九之一號水田一筆分與其子余○文一節,似係對於余○文應繼分之指定,而非遺贈,故余○文就其他財產似無繼承權。至其他繼承人倘因此項應繼分之指定致其特留分受侵害者,則其他繼承人似得依法行使扣減權。 (參照民法第一一八七條) 。

全文內容

查遺囑處分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之意思定之。本件就被繼承人余○科所立遺囑之內容以觀,其將後龍鎮後龍底段第一三九之一號水田一筆分與其子余○文一節,似係對於余○文應繼分之指定,而非遺贈,故余○文就其他財產似無繼承權。至其他繼承人倘因此項應繼分之指定致其特留分受侵害者,則其他繼承人似得依法行使扣減權。 (參照民法第一一八七條)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函民字第 12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查遺囑處分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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