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民字第 1258 號
要旨
查遺囑處分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之意思定之。本件就繼承人余○科所立遺囑之內容以觀,其將後龍鎮後龍底段第一三九之一號水田一筆分與其子余○文一節,以係對於余○文應繼分之指定,而非遺贈,故余○文就其他財產似無繼承權。至其他繼承人倘因此項應繼分之指定致其特留分受侵害者,則其他應繼承人似得依法行使扣減權。 (參照民法第一一八七條) 。
全文內容
查遺囑處分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之意思定之。本件就繼承人余○科所立遺囑之內容以觀,其將後龍鎮後龍底段第一三九之一號水田一筆分與其子余○文一節,以係對於余○文應繼分之指定,而非遺贈,故余○文就其他財產似無繼承權。至其他繼承人倘因此項應繼分之指定致其特留分受侵害者,則其他應繼承人似得依法行使扣減權。 (參照民法第一一八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