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民字第 67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查本件事關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一六四號判例疑義,經轉詢最高法院意見去後,茲准該院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五一台文字第二五二號函開:「二 查民法第二十六條所稱法人,包括公私法人在內,國家乃公法人又為一般學說所同認,惟國家所掌事務備極繁劇,勢必分設機關各董其事,故各該機關就其主管業務範圍與私人間所生私法上之關係,儘可代表國家全權處理籍收便捷之效,至其處理結果無論為權利之取得或義務之負擔,其效力皆及於國家自不待論。本院十九年上字第三一六四號就民法第二六條所著之判例,僅曰得以該機關為權利義務之當事人,不曰以該機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即係此意。即如內政部來函所舉,台灣省糧食局所屬各地糧食事務所與糧商訂立米榖加工契約,由商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擔保契約之履行一例,凡關於契約上當事人與登記簿上抵押權人名義雖均記為糧食事務所,乃至於因實行抵押權有須起訴或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固亦逕由糧食事務所出名為之,而究其實,此等行為即係國家行為之一部,其因此所生私法上權義關係,胥亦歸屬於國家,僅賦所屬業務主管機關以處理權,用符設官分治之原意而已。多年以來,本院凡遇國家營業機關發生此類事件者,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法理,承認各該機關得為權利義務之當事人,許其應訴或起訴,公私兩皆稱便,綜上說明所謂權利主體之疑,亦可灼然而釋矣。」

全文內容

查本件事關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一六四號判例疑義,經轉詢最高法院意見去後,茲准該院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51) 台文字第二五二號函開:「二、查民法第二十六條所稱法人,包括公私法人在內,國家乃公法人又為一般學說所同認,惟國家所掌事務備極繁劇,勢必分設機關各司其事,故各該機關就其主管業務範圍與私人間所生私法上之關係,儘可代表國家全權處理籍收便捷之效,至其處理結果無論為權利之取得或義務之負擔,其效力皆及於國家自不待論。本院十九年上字第三一六四號就民法第二十六條所著之判例,僅曰得以該機關為權利義務之當事人,不曰以該機行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即係此意。即如內政部來函舉,臺灣省糧食局所屬各地糧食事務所與糧商訂立米穀加工契約,由商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擔保契約之履行一例,凡關於契約上當事人與登記簿上抵押權人名義雖均記為糧食事務所,乃至於因實行抵押權有須起訴或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固亦逕由糧食事務所出名為之,而究其實,此等行為即係國家行為之一部,其因此所生私法上權義關係,胥亦歸屬於國家,僅賦所屬業務主管機關以處理權,用符設官分治之原意而已。多年以來,本院凡遇國家營業機關發生此類事件者,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法理,承認各該機關得為權利義務之當事人,許其應訴或起訴,公私兩皆稱便,綜上說明所謂權利主體之疑,亦可灼然而釋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函民字第 67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12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本件事關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一六四號判例疑義,經轉詢最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