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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民字第 832 號
要旨
本件僑民如委託代理人,向我國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提起離婚之訴,當為法所准許,其原有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於同一之原因事實亦非不得供證據上之參考。至該雙方當事人如能依照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成立協議離婚,則其手續當較簡捷。
全文內容
本件僑民如委託代理人,向我國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提起離婚之訴,當為法所准許,其原有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於同一之原因事實亦非不得供證據上之參考。至該雙方當事人如能依照我國民法第一○五○條規定成立協議離婚,則其手續當較簡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