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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民字第 8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本件僑民如委託代理人,向我國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提起離婚之訴,當為法所准許,其原有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於同一之原因事實亦非不得供證據上之參考。至該雙方當事人如能依照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成立協議離婚,則其手續當較簡捷。

全文內容

本件僑民如委託代理人,向我國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提起離婚之訴,當為法所准許,其原有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於同一之原因事實亦非不得供證據上之參考。至該雙方當事人如能依照我國民法第一○五○條規定成立協議離婚,則其手續當較簡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函民字第 8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2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本件僑民如委託代理人,向我國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提起離婚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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