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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刑(二)字第 21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查地政機關受法院之囑託辦理刑事案件土地界址測量,即為鑑定人,其因鑑定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請求法院負擔。

全文內容

查地政機關受法院之囑託辦理刑事案件土地界址測量,即為鑑定人,其因鑑定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請求法院負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函刑(二)字第 21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5 月 03 日發布,要旨:查地政機關受法院之囑託辦理刑事案件土地界址測量,即為鑑定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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