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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刑(五)字第 26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查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所以避免執行之困難,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被告之聲請再審,在原判決未經撤銷前,對判決之確定效力,並無影響。故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雖經易科罰金且有再審之聲請,似與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四十七條所定之要件,仍屬相符。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所以避免執行之困難,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被告之聲請再審,在原判決未經撤銷前,對判決之確定效力,並無影響。故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雖經易科罰金且有再審之聲請,似與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四十七條所定之要件,仍屬相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函刑(五)字第 26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所以避免執行之困難,究其性質,僅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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