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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刑(五)字第 2612 號
要旨
查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所以避免執行之困難,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被告之聲請再審,在原判決未經撤銷前,對判決之確定效力,並無影響。故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雖經易科罰金且有再審之聲請,似與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四十七條所定之要件,仍屬相符。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所以避免執行之困難,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被告之聲請再審,在原判決未經撤銷前,對判決之確定效力,並無影響。故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雖經易科罰金且有再審之聲請,似與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四十七條所定之要件,仍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