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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監字第 28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查假釋制度原為補救長期自由刑之缺陷,至短期自由刑則宜另從運用緩刑制度方面以謀補救,此為現行法律規定所由來,故短期自由刑不滿一年者,不予假釋其理由至明。法院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其被告判處徒刑者,均依法送監獄執行,惟金門地方法院看守所以所在地情形特殊,故附設監獄代為執行徒刑人犯之刑期,但均須依照累進處遇程序辦理之。其刑期則自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送達之日起依裁判確定之日期起算,雖其刑之執行仍在同一處所, (即代執行之看守所) ,實已達於執行刑期之階段,至以前拘禁之日數,仍為羈押日數,雖可依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准予抵算刑期,但不得折抵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之執行刑期,以符合法律之規定。

全文內容

查假釋制度原為補救長期自由刑之缺陷,至短期自由刑則宜另從運用緩刑制度方面以謀補救,此為現行法律規定所由來,故短期自由刑不滿一年者,不予假釋其理由至明。法院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其被告判處徒刑者,均依法送監獄執行,惟金門地方法院看守所以所在地情形特殊,故附設監獄代為執行徒刑人犯之刑期,但均須依照累進處遇程序辦理之。其刑期則自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送達之日起依裁判確定之日期起算,雖其刑之執行仍在同一處所, (即代執行之看守所) ,實已達於執行刑期之階段,至以前拘禁之日數,仍為羈押日數,雖可依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准予抵算刑期,但不得折抵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之執行刑期,以符合法律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函監字第 28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查假釋制度原為補救長期自由刑之缺陷,至短期自由刑則宜另從運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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