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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4095 號
要旨
查地政機關接到法院不動產之查封登記,固應倍止該項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唯此項查封登記之目的係在禁止債務人為處分行為。至繼承登記,僅登記繼承人取得該繼承標的物所有權之既成事實,並非就該不動產另有新的處分行為,從而此種法定移轉似難包括在內。至部份繼承人如合於法定拋棄繼承之要件,對於已辦理查封登記之繼承標的物尚非不得拋棄繼承。
全文內容
查地政機關接到法院不動產之查封登記,固應停止該項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唯此項查封登記之目的係在禁止債務人為處分行為。至繼承登記,僅登記繼承人取得該繼承標的物所有權之既成事實,並非就該不動產另有新的處分行為,從而此種法定移轉似難包括在內。至部分繼承人如合於法定拋棄繼承之要件,對於已辦理查封登記之繼承標的物尚非不得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