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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45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所遂行公益事業之目的,係指終局之目的而言

全文內容

查財團法人固以遂行公益事業為目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惟茲所謂目的係指終局之目的而言,故苟投資於營利事業,但仍將所得利益用於公益事業者,似尚不失為公益法人,與其目的似尚無牴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民字第 45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所遂行公益事業之目的,係指終局之目的而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