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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45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查台灣省各級漁會負責人逾期不移交者,依台灣省各級漁會交接注意事項第九條之規定,雖應移送法院辦理,惟此項案件仍應循通常訴訟程序起訴,經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執行,並非逕依該項行政命令即可執行。惟主管行政官署遇有此類案件,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對該違反移交義務之人科以罰鍰。

全文內容

查臺灣省各級漁會負責人逾期不移交者,依臺灣省各級漁會交接注意事項第九條之規定,雖應移送法院辦理,惟此項案件仍應循通常訴訟程序起訴,經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執行,並非逕依該項行政命令即可執行。惟主管行政官署遇有此類案件,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對該違反移交義務人科以罰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民字第 45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查台灣省各級漁會負責人逾期不移交者,依台灣省各級漁會交接注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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