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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內字第 1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公告文張貼後如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影響其公告效力

全文內容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 (舊) 土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告二個月 (現行法規定為三十日) 之生效日期,應自公告文黏貼公告揭示處或新聞報刊登之日起為生效日期。至於以告文張貼後如意外原因而毀損者,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滬抗字第五十八號判例之解釋,無論其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已張貼之公告事實已否知悉,似不影響其公告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內字第 1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1 月 06 日發布,要旨:公告文張貼後如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影響其公告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