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內字第 107 號
要旨
公告文張貼後如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影響其公告效力
全文內容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 (舊) 土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告二個月 (現行法規定為三十日) 之生效日期,應自公告文黏貼公告揭示處或新聞報刊登之日起為生效日期。至於以告文張貼後如意外原因而毀損者,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滬抗字第五十八號判例之解釋,無論其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已張貼之公告事實已否知悉,似不影響其公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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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文張貼後如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影響其公告效力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 (舊) 土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告二個月 (現行法規定為三十日) 之生效日期,應自公告文黏貼公告揭示處或新聞報刊登之日起為生效日期。至於以告文張貼後如意外原因而毀損者,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滬抗字第五十八號判例之解釋,無論其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已張貼之公告事實已否知悉,似不影響其公告效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