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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令民字第 12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查法院於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之登記,破產法第六十六條定有明文。故破產人為法人時,應為法人破產之登記。據悉:台中地方法院宣告南投縣國姓鄉之豐國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時,未依首揭規定囑託經濟部為破產之登記,顯屬不合,希轉飭補正。

全文內容

查法院於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之登記,破產法第六十六條定有明文。故破產人為法人時,應為法人破產之登記。據悉:台中地方法院宣告南投縣國姓鄉之豐國糖業股分有限公司破產時,未依首揭規定囑託經濟部為破產之登記,顯屬不合,希轉飭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令民字第 12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3 月 13 日發布,要旨:查法院於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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