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處刑命令送達前被告已經死亡 (包括處刑與聲請處刑前被告死亡) ,則該處刑命令自屬無從送達與被告,即不生確定與執行之效力,原呈所述之違法處刑命令既未確定,自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一 據宜蘭地方法院本年二月六日呈瑞刑平字第二二五八號呈:「一 查被告陳某某前因違反票據法案件由本院檢察官於五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及同年十六日分別聲請本院以命令處刑,經本院以五十二年度處字第六四○號、第六五○號案受理並分別以命令處刑在案。二 嗣據蘇澳鎮鎮公所本年元月十三日蘇鎮戶字第三九四號函覆略稱『該陳某某業於五十一年二月十日死亡』等語。三 查該陳某某既在本院命令處刑前死亡,則本院據檢察官之聲請所為之處刑命令於法自屬不合,惟於此情形依法既無從聲請正式審判,又不能以上訴或非常上訴之程序糾正之,在法律上究應如何救濟不無疑義。四 理應呈請鑒核示遵。二 經本院研究結果,處刑命令已經過聲請正式審判之期間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前段所明定,來呈所謂違反票據法之被告陳某某早於五十一年二月十日死亡,竟於五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同月十六日分別聲請命令處刑,經五十二年度處字第六四○、六五○號分別命令處刑確定顯屬違法裁判,自可由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全文內容
查處刑命令送達前被告已經死亡 (包括處刑與聲請處刑前被告死亡) ,則該處刑命令自屬無從送達與被告,即不生確定與執行之效力,原呈所述之違法處刑命令既未確定,自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一 據宜蘭地方法院本年二月六日呈瑞刑平字第二二五八號呈:「一 查被告陳某某前因違反票據法案件由本院檢察官於五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及同年十六日分別聲請本院以命令處刑,經本院以五十二年度處字第六四○號、第六五○號案受理並分別以命令處刑在案。二 嗣據蘇澳鎮鎮公所本年元月十三日蘇鎮戶字第三九四號函覆略稱『該陳某某業於五十一年二月十日死亡』等語。三 查該陳某某既在本院命令處刑前死亡,則本院據檢察官之聲請所為之處刑命令於法自屬不合,惟於此情形依法既無從聲請正式審判,又不能以上訴或非常上訴之程序糾正之,在法律上究應如何救濟不無疑義。四 理應呈請鑒核示遵。二 經本院研究結果,處刑命令已經過聲請正式審判之期間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前段所明定,來呈所謂違反票據法之被告陳某某早於五十一年二月十日死亡,竟於五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同月十六日分別聲請命令處刑,經五十二年度處字第六四○、六五○號分別命令處刑確定顯屬違法裁判,自可由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